海外贿赂 两部法律的故事 美国的反贪法吓阻了对外投资,英国的就精明了一些 Sep 17th 2011 | NEW YORK | from the print edition 贿赂外国官员是不对的,但不是所有为了防止此类事件的政府行为都是明智和恰当的。许多企业都越来越不能忍受美国《反海外腐败法》(FCPA)其令人困惑的表述和不知疲倦的运用了。该法案于1977年通过,可是近几年实施的频率创下了新高,从2004年的5起到2010年的74起。最大的10起已解决案例中5起都发生在去年,包括对英国BAE系统公司(一个英国国防承包商)的4亿美元罚款和对埃尼石油公司(ENI,一家意大利石油企业)的3.65亿美元罚款。 据《华尔街日报》8月31日报道,美国司法部已经调查甲骨文--一家数据库软件公司--一年了。不寻常的是,甲骨文公司对此只字未提。而此前Ethisphere--一家推动商业道德的智库企业--把甲骨文评定为2009年全球最具有商业道德的企业之一。巴特勒大学的法学教授Mike Koehler写道,通用电气、惠普、英国阿斯利康和其他一些公司都在被Ethisphere评为全球最具商业道德企业的同时面临《反海外腐败法》的起诉或者调查。 涉及《反海外腐败法》的诉讼是极其折磨人的。几乎没有一家公司敢于上法庭—历史上公司被起诉的案例中只有两例是完全结案的。绝大多数案子的结果都是长达数年的调解。上市公司不仅要使司法部满意,还要履行由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执行的《反海外腐败法》部分条款--对所有交易的如实记录(为了防止和发现非法支付)。在司法部和委员会同意一项和解之前,公司必须保证其其他业务都绝对的干净。一个小范围的调查都会变成耗费数千万美元的广泛调查。 而且,企业如果触犯了《反海外腐败法》,它的老板最长将会被监禁20年之久。理论上,一个在海外分公司的员工贿赂当地的官员都有可能导致其不知情的老板坐牢。在一些情况下,法律坚持认为主管们对这些不诚实的小动作是知情的,即使他们确实不知道。 一些研究发现,这极大的遏制了去贫穷国家的商业活动。Chicago-Kent法学院的法学教授Andy Spalding把《反海外腐败法》的实施看成是对腐败猖獗的国家“实际上的制裁”。咨询机构毕马威的一项研究显示,三分之一的英国和三分之二的美国公司干脆直接放弃腐败猖獗的国家来避免被起诉的风险。 美国商会--一个商业游说团体--说,《反海外腐败法》还阻止了境外合并和收购。它说,一家公司哪怕进行了合理尽职的调查,也会背负上它收购的公司的罪行。商会还说,为了避免这样的风险,一家公司必须相当于开展一次大规模的内部调查。许多公司觉得还不如呆在国内好了。 英国2010年通过的新反贿赂法看起来在这上面费了一番功夫。这个贿赂法案广泛而严厉。它覆盖了英国本土和海外贿赂的情况。与美国的《反海外腐败法》不同,它没有对加快常规事务的小额“便捷性支付”(比如海关查验和签证)网开一面。 它也很公平。不像美国的《反海外腐败法》,英国的反贿赂法有一个“合规性抗辩”--如果犯错的是一个初级雇员而且公司有一个在全公司明确表达且有效执行的反贿赂政策,就可使公司免于最严厉的惩罚。这样一个无赖雇员就不能轻易地给清白的公司招致极其麻烦的调查。 美国司法部不觉得需要这样的保护措施。而且由于极少的情况闹上法庭,法官们也没解释清楚关于《反海外腐败法》那些令人困惑的表述的确切含义。所以现在情况就是这样,检察官说那是什么意思就是什么意思,哪怕这位检察官的观点很激进。 from the print edition | Busin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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