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言:随着商业法律体系的逐渐成熟化、复杂化,公司法务愈来愈得到重视。CLO即首席法务官,由打酱油的小角色跃升为公司管理高层中不可或缺的人物。本文将介绍公司法律部门的作用,作为首席法务的工作难点、晋升屏障以及风光背后的风险。 熊彼得 守护者与引导者 首席法务官权势空前 Apr 7th 2012 | from the print edition 曾经有一度,公司法务被认为是“老黄牛”而受到轻视,而律所合伙人收益要比公司法务多得多。人们曾经认为,只有那些法律头脑不好的人,才会寻求枯燥的有安全保障的受薪工作。但,在过去十年间,公司法务的权势得到迅猛发展。首席法务官(CLO)如今也是所有首席中的重要人物了。 主要原因是,法律事务开始变得更加错综复杂。在美国,2002年的塞班斯法案【1】使联邦法律在公司治理中占据了重要位置。2010年多德-弗兰克法案【2】让金融业运作变得比以前复杂得多。对企业违规的处罚也变得更加严苛。公司可能因为在世界另一端的某个分部小职员的行贿行为被翻个底朝天,老板也可能莫名其妙地因为职员的违法行为而坐牢。遇到强势的检察官时,公司很可能在起诉书当庭宣读前就被拖垮。更别提无穷无尽的诉讼威胁,集团诉讼,生死攸关的知识产权争夺战。顶尖律师如今已是公司高管层的一员,而且大企业们也发现组建一个规模庞大的高素质法律部门是非常值得的。 同时,好律师只去白鞋律所【3】寻求丰厚报酬的时代也过去了。在律所赚钱不容易,不断涌现的大量年轻律师、科技法律服务、外包法律服务都给律所律师们带来巨大压力。于是法务工作成了香饽饽,有趣且作息更为规律。 曾担任过法官的Norman Veasey及曾担任过他书记员的Christine Di Guglielmo,在新书中将“不可或缺的法律顾问”描述为“勇敢的文艺复兴人士”。这句话的意思并不是说首席法务官要一边打官司一边画壁画,而是说,好的法务官通常要扮演不只一种角色。他必须是生意伙伴,同时是公司的守卫者。他(或她—美国20%的首席法务是女性)不仅对公司全体负责,还要对他的上司负责。他直接向董事会汇报工作,同时也要向老板汇报工作。职业道德要求首席法务们能够对其他首席官说“不”。曾经有首席法务向Veasey 和Di Guglielmo抱怨:“其他首席有时把我们当成公司的扫兴部门”。 不过,说“不”是法务工作必不可少的一部分。Walgreens制药连锁公司的首席法务官Tom Sabatino说,在接受首席法务的工作之前,律师先要和他的首席执行官面谈,如果发现自己不能拒绝执行官的要求,“那么他是不会想去这家公司工作的”。其他首席法务官也同意这个说法。Ben Heineman曾在通用电气担任高级法务多年,他这样说道:“如果总是摇头,那么你连会议邀请也不得到;不过,如果你总是点头,你可能会毁了自己”。 Steven Woghin,组合国际公司前法律总顾问,因倒签合同做假账而被判入狱。Howard Udell,普度制药公司前法律总顾问,被禁止从事制药相关行业12年。他本身没有犯任何错,但他错在没能阻止销售部门减少止痛剂OxyContin的添加量。尤其在塞班斯法案通过后,律师们的责任更重了,必须确保公司行为端正的同时,还可能遭受惩罚。 首席法务必须是独立的。但是,不像公司外部的律师,法务们的“钱途”只系于一人身上:那就是他的雇主。他必须维护公司在消费者、供应商、记者以及非政府组织前的声誉。并且,他所要做的不仅仅是告诉上司那些是可以避免的。正如全球企业法律顾问协会前主席Susan Hackett所说:“绝大多数律师都是盯着法条,然后告诉你“这些是你可以做的。但一个好的总顾问会让你知道‘这样做当然合法,不过真这样做就太蠢了’”。在提供法律意见时,交际手腕与法律分析一样重要。 也许,首席法务官最难做到的是,如何平衡“理智律师”与“决策成员”这两种角色。只有那些最优秀的首席法务才能同时扮演好两种角色。梦想家总是思考未来,然而律师必须注重先例。如果律师太过沉浸于商业运作,就会忘记律师的本分。(美国法庭已经确立“提供纯商业意见并非首席法务官作为律师职员的特权”的规定)问题在于,如果他过于理智,可能永远也爬不到最高层。 那么,这两种角色矛盾吗?不必然。好的法律服务有助于企业发展。当竞争对手因行贿陷于困境时,一个优秀的法律部门可以有助于反腐败政策的强力贯彻。法律部门能瓦解其他公司的知识产权【4】,在知识产权成为公司竞争决定性因素的今天,这简直是太方便了。它还可以让并购接受过程更为顺畅,机警地应对任何行业的反托拉斯监督机构,如通讯和航空行业。 从法庭到边缘高层 只有很少一部分首席法务能成为首席执行官。Kenneth Frazier在打赢一起有关关节炎药品的诉讼后,成功晋升为默克药品公司首席执行官。Jeff Smisek在成为大陆航空公司首席执行官前是该公司首席法务,如今是联合航空公司CEO,该公司2010年并购了大陆航空。这两位律师都在相关行业发展得非常好。 不过,Heineman先生说,律师要想从首席法务直接晋升为CEO是非常困难的。商业经营非常重要,这就是为什么通用电气前总裁Jack Welch会将几个重要部门交给法务部的一些明星律师管理。其中两位律师成了其他公司的CEO:Jeff Kindler主掌辉瑞制药,Frank Blake入主家得宝家居连锁店,该公司主营庭院家居。Amy Schulman是辉瑞的高级法务,同时还掌管辉瑞的营养品部门。她说,律师不应当“入乡随俗”,彻底成为商业人士,但,必须能讲商业语言。所以,在现代首席法务工作内涵中加入“解释者”这一含义是恰当的。 Economist.com/blogs/schumpeter from the print edition | Business 原文来自《经济学人》杂志 译者陈雅秋 【1】极其严厉的塞班斯法案(Sarbanes-Oxley Act,简称SOX法案),是在美国“安然”“世通”等一系列的经济丑闻爆发后颁布的。鉴于这些公司破产后造成大量职工的巨大经济损失(美国人将自己的大部分收入用于购买公司股票,作为将来的养老金),以及民众由此造成对美国经济的不信任,美国对证券交易所的上市公司要求强制实行该法案。实施该法案对上市公司的成本而言是很大的,它对于内部控制、信息披露以及对控制、披露工作不适当的惩罚都是极致的。由于这个法案的实施,很多的公司高管走入班房,或者从此不再担任高管工作;很多的内部交易被撤销,获得的利益被强迫吐出来。 【2】多德-弗兰克法案被认为是“大萧条“以来最全面、最严厉的金融改革法案,将成为与“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1933年银行法案》)比肩的又一块金融监管基石,并为全球金融监管改革树立新的标尺。核心内容就是在金融系统当中保护消费者。根据多德弗兰克法案(Dodd-Frank Act)中编号为742(2)的条款规定,规定2011年7月15日起禁止美国公民进行所有贵金属(包括黄金、白银)柜台交易(OTC)。 【3】在美国传统中,历史悠久(通常超过一个世纪)、信誉卓著、专做大生意的专业服务机构,如投资银行、律师事务所等,通常被称为“白鞋公司”(white-shoe firms) ,“白鞋”本来是指1950年代新英格兰上流社会绅士,尤其是常青藤(IvyLeague)名校的学生必备的一款时尚休闲鞋,白色系带式,磨砂皮或软皮红底儿。早期的华尔街,充斥于大律师事务所的往往是那些“蓝血精英”,即受过常青藤教育的新英格兰“白种盎格鲁-萨克逊新教徒”(WhiteAnglo-Saxon Protestant,简称WASP)。他们所供职的事务所,也顺理成章地成了“白鞋公司”。这个词最初多少带点贬义,但现在则是一个中性称谓,代表业内顶级的名望、声誉和专业水准。 【4】知识产权权利人在申请时必须证明自己的独创性,倘若竞争对手能找到该项知识产权早已存在的证据,就能宣布对方的知识产权无效。 |
soulmateecho 发表于 2012-4-12 14:50
Sarbanes-Oxley, in particular, has increased the lawyer’s responsibility to keep his company strai ...
soulmateecho 发表于 2012-4-13 10:59
你好~
“he may forget to be a lawyer”.这是括号之前的话。所以括号内的部分我理解可能是说一下forge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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