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趣闻 有志当总统者须知 五花八门的总统候选人资格限制 赢得大选对候选人的勇气是个考验。但有没有资格成为候选人却是另一个问题。在很多国家的宪法和选举法规中,对参选资格有五花八门的规定。例如,在新近走向多元化的几个北非国家,人们看到一种恐外的倾向。埃及和利比亚的宪法草案规定,不仅总统候选人不能持有外国护照,而且不能有外国配偶。突尼斯的规定更为严格,候选人的父母中不能有任何一方是外国人,即使是最优秀的候选人也不能有这个污点。在埃及宪法草案的一个版本中曾有过类似的规定,但是,由于萨拉菲斯特派(Salafist)的首领的母亲曾持有过美国护照,这条规定又被修改了。 那些摆脱了共产主义独裁统治的国家在这个问题上更为开放。例如爱沙尼亚总统汤玛斯-汉德利克-埃尔夫斯,就出生在瑞典的一个移民家庭。在那些非民选的国家元首中,规则就更为宽松了。绝大多数欧洲的君主都有外国血统。(一些英国贵族宣称他们是诺曼人后裔,不愿提及皇室的德国血统) 雄心勃勃的年轻人必须有耐心等待。大多数国家(包括美国)规定国家元首的年龄不能低于35岁。但也有一些例外:法国在2011年把总统的最低年龄从23降到了18;而意大利排除了所有50岁以下的人。塔吉克斯坦比较少见地规定了最高年龄限制:总统候选人不能超过65岁。 在候选人的财务状况上也有各种限制。索马里上月刚发布的宪法规定,必须缴纳一万美元才能注册为候选人。在利比里亚,候选人必须拥有至少两万五千美元的财产。阿根廷的总统候选人至少要有两千比索(约420美元)的年收入。 教育程度是另一个考虑因素。土耳其的总统必须拥有大学学历;而菲利宾的宪法规定总统必需“有读写能力”。吉尔吉斯、乌克兰和乌兹别克的总统候选人必须能够流利地说国语。塞拉利昂总统必须会说英语。 最别扭的是那些最含糊不清的规定。如伊朗规定,总统候选人必须是“虔诚和值得信任的”;伊拉克的规定是“良好声誉”。在1999年和2005年的新加坡国家元首选举中,选举委员会认定只有一个人(纳丹)是一个“正直的人”(候选人必备条件之一),可以作为候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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