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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4.20] 壳牌公司案终审判决

2013-4-25 21:06| 发布者: migmig| 查看: 21420| 评论: 6|原作者: cracks61

摘要: 跨国公司们 好消息来了
治外法权

壳牌公司案终审判决

Apr 20th 2013 | ATLANTA |From the print edition

跨国公司们 好消息来了


从乔治•华盛顿开始到吉米•卡特任期结束为止,《外国人侵权行为法》(ATS)一直被束之高阁。该法准许美国地区法院受理“外籍人士提出的任何违反美国法律或者条约(仅限侵权行为)相关的民事诉讼”。1979年4月6日,两名巴拉圭人在美国法院起诉前巴拉圭警察,控告该警察曾在巴拉圭对其施用酷刑。至此,该法在被尘封了190年后终于重见天日。

从那以来,约有150起控告美国和外国公司在世界各地进行侵权行为的诉讼案。四名本地原告根据ATS在洛杉矶联邦法庭起诉优尼科公司,据称该公司在缅甸铺设石油管道期间侵犯了他们的人权。 一人权组织曾用此法代表两名中国民权主义者起诉雅虎子公司在中国的侵权行为。此外还有戴姆勒克莱斯勒公司和力拓矿业集团的案子仍在审理之中。虽然大部分ATS案件都被驳回或者庭外和解,但却依然产生了高昂的诉讼费并(对这些公司)造成极大负面影响。

4月17日,最高法院公布的关于“基奥贝勒起诉荷兰皇家石油(壳牌)公司”一案的一致判决,这对各个跨国公司来说都是好消息。(因为)该判决结果大大限制了原告在美国法庭对公司在他国所犯侵权行为提起诉讼的权利。

此判决援引纽约的一个案例,当时12位居住于美国的尼日利亚人控告壳牌公司与尼日利亚奥戈尼地区的军队合谋进行一系列人权侵犯活动——包括谋杀,抢劫,偷窃和破坏财物。美国联邦上诉法院以ATS中不适用于公司为由驳回诉讼。但是,据这150个ATS案子来看,其他法院意见不一。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最高法院只好开庭审理此案。

2004年公布的原判结果中,法庭经过慎重考虑,判决允许ATS接受“适量国际法侵权案”, 例如涉及版权侵害或涉及大使犯罪的案件,一经采纳,便归类于ATS范畴。法庭对基奥贝勒一案的判决则更进一步。法院认为ATS并不适用于外国公司的侵权,并强力推定美国法律也不适于美国境外。“没有迹象表明”,首席法官约翰罗伯茨写道,“设立ATS法是为了使美国成为唯一一个积极执行执行国际惯例的法庭。”

四名法院自由主义者虽有微辞,但都赞同用较为温和的处理方式,同时指出ATS应该受理某些诉讼案件,以避免美国成为施虐者或其他人类公敌的“避风港”。但是这个理据仍不允许外籍人士使用美国法庭起诉外国公司在国外侵权行为。(因此)指望美国法院能够裁决国际纠纷的人恐怕只能另辟蹊径了。

From the print edition: United States


注释:
George Washington乔治•华盛顿(美国第一位总统)

Jimmy Carter吉米•卡特(美国第39届总统,2002年诺贝尔和平奖获得者)

Alien Tort Statute (ATS) 《外国人侵权行为法》 没有找到统一的名称,有译作对外侵权法案的。我看译成《外国人侵权行为法》的比较多就用这个了。

Kiobel v Royal Dutch Petroleum (Shell)
“基奥贝勒起诉荷兰皇家石油(壳牌)公司”案
12名尼日利亚人起诉该英荷合资巨头合谋、参与了非法杀害、折磨等人权侵犯罪行,而该罪行由尼日利亚Sani Abacha将军领导的独栽政权于1990年在产油地尼日尔三角洲犯下。2009年,壳牌公司同意给当时正居住在美国的9名(民主)活跃分子的家庭支付一千五百五十万美元,9个人中包括了 Ken Saro-Wiwa,一名因强烈抗议在奥戈尼地区建输油管道而被处死的作家、编剧。

Esther Kiobel埃丝特•基奥贝勒 壳牌侵权案中一名受害者的妻子。

The Shell game ends 感觉从文章看来应该没有双关意。
Shell game :一种游戏,代指骗局
The shell game (also known as Thimblerig, Three shells and a pea, the old army game) is portrayed as a gambling game, but in reality, when a wager for money is made, it is a confidence trick used to perpetrate fraud. In confidence trick slang, this swindle is referred to as a short-con because it is quick and easy to pull off.
The Shell 这里应该指的是荷兰皇家壳牌集团(壳牌公司)
百科和维基
http://baike.baidu.com/view/606007.htm?fromId=372963
http://en.wikipedia.org/wiki/Royal_Dutch_Shell

strong presumption 强推定
事实推定【presumption of fact】。它是指:法官或者陪审团可以(而不是必须)从其他已经证实的事实中得出的推论。可见,事实推定亦非决定性的,允许以反证加以反驳。某一事实推定的效力的强弱取决于具体情况以及有无不同解释。如根据在某一时间内持续占有的事实可以推定占有人对其占有的财产享有所有权,即是一项效力强的推定【strong presumption】
http://blog.sina.com.cn/s/blog_9b496beb01014xh2.html
The American Court System

美国法院系统
http://blog.sina.com.cn/s/blog_654372950100lmdr.html


Separate concurrences, like dissents, are a common feature of many common law court decisions.
有兴趣的请参考一下文章
http://www.questia.com/library/1 ... ence-and-the-moder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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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评论

引用 grass 2013-4-21 21:46
本帖最后由 grass 于 2013-4-21 23:35 编辑

楼主翻得不错,有些地方相互交流:


1. 一家人权公司曾用此法代表两名中国民主主义者起诉雅虎子公司在中国的侵权行为。
一家人权组织曾用此法代表两名中国民权主义者起诉雅虎子公司在中国的侵权行为。

2. ATS suits against DaimlerChrysler and Rio Tinto, among others, are pending. 漏译

3. Though most ATS cases have been dismissed or settled, the costs of settlements can be high and the negative publicity damaging.
尽管绝大部分ATS案件要么被判驳回要么庭外和解,但庭外和解费高额不说,案件会对这些公司在人们心目中的形象产生巨大负面影响。

4. the court cautiously ruled that the ATS permitted lawsuits for “a modest number of international law violations”, such as piracy and crimes involving ambassadors, which would have been recognised when it was adopted. The court’s Kiobel ruling goes much further.
法庭慎重考虑ATS允许接受“少量国际法侵权案”(的规定),例如涉及大使的版权侵害以及犯罪行为,可在受理后得到认可。法庭对基奥贝勒一案的判决则更为复杂。
经过慎重考虑,法庭判决允许ATS接受“适量国际法侵权案”, 例如涉及版权侵害或涉及大使犯罪的案件,一经采纳,便归类于ATS范畴。法庭对基奥贝勒一案的判决则更进一步。

5. that the ATS was passed to make the United States a uniquely hospitable forum for the enforcement of international norms”.
“没有迹象表明通过ATS将会使美国将成为唯一一个积极执行执行国际惯例的法庭。”
没有迹象表明,设立ATS法是为了使美国成为唯一一个积极执行执行国际惯例的法庭。

6. separate concurrence:
justices who agreed with the majority’s holding but disagreed with the majority’s reasoning
这个解释我不能确定,但给人感觉是对的

7. arguing that the ATS should allow suits that prevent America from becoming “a safe harbour…for a torturer or other common enemy of mankind”.
同时指出ATS应该允许防止美国变成施虐者或其他人类公敌的“避风港”的诉讼。
同时指出ATS应该受理某些诉讼案件,以避免美国成为施虐者或其他人类公敌的“避风港”。

楼主要是对法律题材的文章感兴趣可以在版面中看看其它与法律有关的译文,以便相互提高。
感谢发表译文,希望以后多多参与。
引用 cracks61 2013-4-22 16:15
本帖最后由 cracks61 于 2013-4-22 16:18 编辑
grass 发表于 2013-4-21 21:46
楼主翻得不错,有些地方相互交流:

好激动,辛苦评论了,受教。

1.已改,不知道当时为啥翻成公司了,不过组织的话个人觉得量词用一个比较合适。
2.居然漏了一句,汗,谢谢指正
3.这句我觉得看个人喜好了。
4.你的翻译比较准确,不过我觉得允许ATS接受还有那个更进一步还有待商榷,我觉得应该有更好的措辞,不过我也想不出来,希望有高人指点。
5.唉,我的语序哟。昨儿刚领悟到 “XXX” ,XXX说,“XXXX”,这个最好还是照原文翻。
6.我查了一下,大概是法官认同最终结果但并不完全认同审判中的理据啊什么之类的。我贴了个附注上去。待高人指点。
7.已改~
引用 学生13 2013-7-19 13:54
引用 学生13 2013-7-19 13:55
引用 有美堂暴雨 2013-7-21 17:58
先顶后看~
引用 有美堂暴雨 2013-7-21 22:12
已经学习,谢谢~~~中规中矩~~~

查看全部评论(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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