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无辜者
小小的代价
随着更多冤案得以昭雪,赔偿问题也日益凸显
Apr 7th 2011 | AUSTIN | from the print edition
出来吧,对不起
2010年10月,安东尼·格拉夫(Anthony Graves)被从德克萨斯州的死囚牢房释放。自1992年被指控协助他人谋杀一家六条人命,他已在监狱蹲了近20年。当时凶手发誓说格拉夫先生是其同谋,但是后来改变想法,就在2000年执行死刑前,他承认说同谋的说法是在撒谎。面对新证据,司法当局作出了回应,虽然非常迟缓。2006年,一家巡回法院推翻了之前的定罪。检查人员开始重新调查这个案件,发现除了凶手的假证词之外再无任何有力证据,于是地方检察官提出动议撤销了之前的指控。至此,这个无辜的人终于平反昭雪。
这个悲惨的故事引发了一系列麻烦问题,其中之一就是德州拒绝为格拉夫先生的多年冤狱给予赔偿。而按该州2009年《提摩太科尔赔偿法案》(Timothy Cole Compensation Act),被错误定罪的个人可根据服刑时间按每年80,000美元的标准从州政府获得赔偿。(注:《提摩太科尔赔偿法案》是一项旧法案,2009年因另一冤案而更新和重命名,当时被告人被指控犯有强奸罪,在服刑25年后死在了监狱中,后来另一名同狱犯人承认是自己干的。)
美国超过半数的州有类似的法律,它们的存在很有必要。在过去20年里,全美有数百起冤案得以昭雪,这是好消息,虽然也让人感到不安。总部位于纽约的清白项目(Innocence Project)旨在为有望通过DNA证据而证明无罪的个人提供免费法律服务,据它统计,自1989年至今这样的冤案不少于268起。这一数字部分反映了取证技术的进步,然而却不包括格拉夫先生这样的例子,他是伪证或程序错误和失职行为的牺牲品。
相对无辜者所遭受的重大冤情,金钱赔偿只是小小的弥补。但是它可以帮助这些可怜的人重新开始他们破碎的生活,比没有不做也要强过百倍,而后者正是一些案例中一些蒙冤者所得到的结果。另一个令人发指的案例来自路易斯安那州。1985年,一个名叫约翰汤普森(John Thompson)的男子被法庭判决谋杀罪名成立。当时检察人员隐瞒了一项血检结果,该结果本可以洗脱他之前持枪抢劫的定罪。这项定罪促成了后来的谋杀指控,因为在该罪名下,汤普森先生未能出庭作证,最终被判死刑。隐瞒的血检带出另一场临终忏悔,这次来自涉案的检察人员之一。在忏悔被曝光之后,两项定罪都被推翻了。
路易斯安那州法律为蒙冤者提供每年区区15,000美元,最高上限150,000美元的赔偿。在死囚牢房蹲了14年后(再有几周就将被处死),汤普森先生对地方检察官提起诉讼。除了不公正之外,检察人员扣留辩护证据也是不合法的。他们有责任将这些证据交给辩护方。一家巡回法院判决汤普森先生获得1400万美元赔偿,但是上月路易斯安那州高等法院推翻了这一判决。法院的多数意见承认违法的事实,但坚持无证据表明有对于公民权力的“故意漠视”。这种违法最多只是一次技术问题。
对于格拉夫先生而言,他的案件遭搁置是因为另一个技术问题:主管德州钱柜的州审计办公室认为格拉夫先生并没有被法院实际宣称无罪。当然,这反映了本案的独特性。针对格拉夫先生的指控已经逐次撤销,因为“没有可信证据”。地方检察官认为因为他明显是无罪的,所以也就没必要劳烦法院去证明。上月,格拉夫先生提起诉讼,不是直接要求赔偿,而是要求正式宣布无罪,这样他就可以拿到赔偿了。在讼词中,他特别说明自己对于德州政府“没有怨恨”,并表示相信审计官在拒绝他的索赔时“犯了一个诚实的错误”。但愿美国所有的州政府都能有这样公正的心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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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译者 michael_xgw 提供 点击此处阅读双语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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